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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终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682咸湘宁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咸湘宁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终682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咸湘宁,男,1967年9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栖霞区,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鼓楼区。2013年9月因赌博被罚款二百元;2015年1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5月11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咸湘宁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2017)苏0106刑初679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咸湘宁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咸湘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咸湘宁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咸湘宁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咸湘宁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咸湘宁撤回上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6刑初67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鲍 强审判员 赵 杰审判员 顾岚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爱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