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民初5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5069陈爱霞与吴培臣、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霞,吴培臣,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5069号原告:陈爱霞,女,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峰,宿迁市金月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吴培臣,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中山南路汉御花园门面4号。原告陈爱霞诉被告吴培臣、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爱霞于2017年8月28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爱霞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爱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爱霞负担(原告已缴纳)。审判员 贾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木子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