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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7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7187上海采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与周克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采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周克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7187号原告:上海采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都市华庭116B幢9号房。负责人:周太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高田,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克明,男,1954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上海采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与被告周克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采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思航二○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