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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静与敦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敦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973号原告刘静,女,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睿,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敦智,男,198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襄阳市樊城区,现下落不明。原告刘静与被告敦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静于2017年8月25日以被告主体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静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7元,由原告刘静负担。审判长  宋本昌审判员  杨春辉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