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静与敦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敦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973号原告刘静,女,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睿,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敦智,男,198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襄阳市樊城区,现下落不明。原告刘静与被告敦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静于2017年8月25日以被告主体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静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7元,由原告刘静负担。审判长 宋本昌审判员 杨春辉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