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4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帅与广东顺德炫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帅,广东顺德炫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4692号原告:王帅,男,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被告:广东顺德炫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世埠社区居民委员会325国道龙江段第102号之二合创盈科家具材料交易中心3301。法定代表人:卢培恩。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帅与被告广东顺德炫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且原告亦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法庭交纳公告费,因此原告起诉应视为无明确被告,待原告查清被告明确地址后,可另行主张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晓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雨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