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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33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森信纸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海力晶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森信纸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力晶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33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森信纸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70号电子科技大厦C座37楼D1室,组织机构代码781393352。法定代表人岑绮兰。被执行人深圳市海力晶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公明街道南环路74、75号,组织机构代码746616055。法定代表人张寒曦。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26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413031.40元及利息,受理费人民币4041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深圳市海力晶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查封资产进行拍卖,经两次拍卖均因无人缴纳保证金导致流拍,关于流拍资产,本院将启动以物抵债程序。另本院经“五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各债权人,债权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征人民陪审员 黄 芳人民陪审员 吴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剑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