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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财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隆昌市人民法院申请人重庆致成合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四川山古坊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财保19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致成合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山古坊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财保195号申请人:重庆致成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龙集人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0971239892法定代表人:黄裴,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四川山古坊食品有限公司,依据地四川省隆昌市环城东路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0958974389。法定代表人:郑兴明,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重庆致成合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四川山古坊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致成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山古坊食品有限公司价值18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为重庆致成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山古坊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致成合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四川山古坊食品有限公司位于隆昌市XXX一幢(面积1145.44平方米、产权证号码:XXX),以价值180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章)书记员  牛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