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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4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雷建秋与王佳、温定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建秋,王佳,温定国,熊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4085号原告雷建秋,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代理人张友友,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佳,女,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委托代理人邹芙蓉,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定国,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委托代理人文烜,湖南翼晨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熊玮,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建秋诉被告王佳、温定国、第三人熊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雷建秋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雷建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建秋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42元减半收取4021元,由原告雷建秋负担。审 判 长  刘蜜纯人民陪审员  成冠军人民陪审员  周志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贺福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