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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民初6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海鑫与徐力、谢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海鑫,徐力,谢敏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6233号原告:郑海鑫,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其,浙江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力,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谢敏娟,女,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海鑫与被告徐力、谢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海鑫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海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郑海鑫负担(此款已���纳)。审 判 员  林新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婧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