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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执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1039冯银芳与李小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银芳,李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1039号申请执行人:冯银芳,女,1979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李小亮,男,1985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申请执行人冯银芳与被执行人李小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的(2014)崇商初字第005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小亮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应尽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小亮存款人民币17135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利息以实际结算为准),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卫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