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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民初9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汪伦仁与刘沙、成都宏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伦仁,刘沙,成都宏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9055号原告:汪伦仁。被告:刘沙。被告:成都宏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沙,职务不详。原告汪伦仁与被告刘沙、成都宏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之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除外”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