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正平、罗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平,罗浩,江西中联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439号申请执行人:王正平,男,1943年5月4日出生,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罗浩,男,1995年6月19日出生,住所地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江西中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北大道62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104民初399号,于2017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罗浩、江西中联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中联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罗浩、江西中联物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浩、江西中联物流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1.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谌维东审判员 万晶晶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