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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2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建宏、陈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周建宏,陈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282号之一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组织机构代码:71219440-5。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飞凤,女,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委托代理人易游,女,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法务,住湖南省安乡县。被告周建宏,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陈亮,女,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委托代理人昌正东,湖南永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建宏、陈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婧人民陪审员  张莲芳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苏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