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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执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洪权公民身份号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权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206执1057号被罚款人:李洪权公民身份号码:×××341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飞红与被执行人李洪权、傅赛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洪权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洪权罚款2000元,限在收到罚款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