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3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马源泽与被执行叶某某、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源泽,叶金华,秦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783号申请执行人马源泽,男,生于1984年9月18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上郡南路羊毛衫厂院内,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叶金华,男,生于1984年10月2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三岔湾,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号:6127011984********。被执行人秦阳丽,女,生于1988年2月2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三岔湾,系榆林金店职工。身份证号:6127011988********。申请执行人马源泽与被执行人叶金华、秦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的(2017)陕0802民初39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马源泽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300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叶金华、秦阳丽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0元、案件执行费人民币7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7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胡建强执行员 高忠文执行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晓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