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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30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琼中县三江源生态农林有限公司与舒参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琼中县三江源生态农林有限公司,舒参秀,海南省国营乌石农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030民初498号原告:琼中县三江源生态农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法定代表人:江玉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辉,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被告:舒参秀,男,成年人,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现住海南省琼中县。第三人:海南省国营乌石农场,住所地:海南省琼中县。法定代表人:蔡锦源。原告琼中县三江源生态农林有限公司与被告舒参秀、第三人海南省国营乌石农场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琼中县三江源生态农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琼中县三江源生态农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黄灵钰审 判 员 王 林审 判 员 陈国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吴淑梅书 记 员 韩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