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刑更2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蒋小平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小平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刑更2687号罪犯蒋小平,曾用名文小平,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初中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资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小平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十年零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2日起至2019年11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748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蒋小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不变;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6)桂02刑更255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蒋小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不变。刑期至2018年1月1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于2017年7月31日以(2017)桂中狱减字第730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蒋小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蒋小平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报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小平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2月至2017年4月获奖励分76.49分;获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该犯系累犯。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蒋小平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一览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小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该犯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小平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 静审判员 黄建朝审判员 蔡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