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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民初18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王恒娟与赖秀根、冀晓(香)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恒娟,赖秀根,冀晓(香)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1871号之一原告:王恒娟,女,汉族,1970年11月19日出生,现住枣强县。被告:赖秀根,男,汉族,1957年6月19日出生,现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冀晓(香)霞,女,汉族,1965年6月23日出生,现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恒娟与被告赖秀根、冀晓(香)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赖秀根、冀晓(香)霞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恒娟撤回对被告赖秀根、冀晓(香)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54元,财产保全费383元,两项共计737元,由原告王恒娟负担。审 判 长  宋宝青审 判 员  李金光人民陪审员  于文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