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余红琴与曹镇栋、十堰市泰嘉房地产开发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红琴,曹镇栋,十堰市泰嘉房地产开发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749号申请执行人:余红琴,女,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镇栋(曾用名曹忠清),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解放路桥头巷11号4栋6号。被执行人:十堰市泰嘉房地产开发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东岭大道108号。法定代表人曹忠清,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红琴与被执行人曹镇栋、十堰泰嘉房地产开发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忠清正在服刑中,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余红琴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吉延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韵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