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祖修昌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修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4刑初864号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祖修昌,男,195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医生,住河南省柘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8月11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诉刑诉【2017】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祖修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0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魏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祖修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10日,被告人祖修昌酒后驾驶豫N×××××号车辆行驶至柘城县官桥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219.9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祖修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书证;2.被告人祖修昌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祖修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明知酒后驾车的危害性,仍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经检测被告人祖修昌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219.93mg/100ml,属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祖修昌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祖修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祖修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惠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