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9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曲强、刘英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强,刘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9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杨金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德民,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员。委托代理人:陈鑫,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员。被执行人:曲强,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刘英,女,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本院在执行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曲强、刘英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曲强在X银行有储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曲强在X银行的储蓄存款X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秦文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秀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