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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9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曲强、刘英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强,刘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9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杨金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德民,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员。委托代理人:陈鑫,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员。被执行人:曲强,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刘英,女,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本院在执行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曲强、刘英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曲强在X银行有储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曲强在X银行的储蓄存款X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秦文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秀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