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夏永松与田清剑何小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永松,田清剑,何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259号申请执行人:夏永松,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田清剑,男,1982年7跃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何小娟,女,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1民初53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田清剑、何小娟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清剑、何小娟偿还申请执行人夏永松借款99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2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涛审 判 员 周大力代理审判员 郑德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思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