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6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付秀枝与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秀枝,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6363号原告任秀枝,女,1955年6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志路1685号1幢,经营地北京市延庆区南辛堡。法定代表人赖梅松,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秀枝与被告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秀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任秀枝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月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雅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