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02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道金非法捕猎、杀害、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02刑初71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道金,男。因涉嫌犯非法捕猎、杀害、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6月11日被十堰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森林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以十茅检公诉刑诉[2017]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道金犯非法捕猎、杀害、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琴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冰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道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道金为食用、贩卖野生动物牟取利益,其在十堰市茅箭区茅塔乡大沟村4组后山(属湖北省赛武当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内)多次安置捕猎工具“湖南套”捕猎野生动物。2017年1月26日被告人王道金猎捕并杀害野猪一头;同年2月5日其猎捕并杀害黄某1子一只、野羊一只,并于同日将野羊一条前腿以12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两条后腿以220元的价格卖给郑某1。经鉴定,被告人王道金捕猎的野羊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斑羚(别名青羊、山羊、野山羊、岩羊、青山羊);黄某1子系国家“三有”野生动物、湖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小麂(别名黄某1、黄某2);野猪系国家“三有”野生动物。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道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证人王某、杨某、刘某1均、郑某1的证言,被告人王道金的供述,十野动鉴字(2017)002号鉴定报告,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查获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道金非法猎捕、杀害、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该项罪名成立。被告人王道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道金犯非法猎捕、杀害、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二、违法所得34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会芬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长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