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722执11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荔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运莲、黄静、钟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波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荔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运莲,黄静,钟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2执11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贵州荔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荔波县樟江园广场西侧。组织机构代码21630131-2。法定代表人:莫玉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运莲,女,1952年05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被执行人:黄静,女,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被执行人:钟麒,男,1976年04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贵州荔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运莲、黄静、钟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依法查封了属被执行人杨运莲所有的位于荔波县玉屏街道办事处建设东路74号房屋(房产证号为:荔房字第09**号,原地址为:荔波县玉屏镇富强路1号)以及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荔国用(1990)0257号,原地址为:荔波县玉屏镇繁荣路68号】。查明:被执行人杨运莲上述房屋位于我县棚户区改造范围,拆迁工作正在进行中,不宜拍卖,因此该房屋属不能处置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永茂审判员  李慧冬审判员  陈光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世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