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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72民初13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潍坊远鸿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青岛高琦惠尔商贸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远鸿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高琦惠尔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72民初1336号之一原告:潍坊远鸿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增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山东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高琦惠尔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冠英,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潍坊远鸿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高崎惠尔商贸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潍坊远鸿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潍坊远鸿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高崎惠尔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远鸿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潍坊远鸿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