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12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04深圳市阳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开天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阳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开天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4民初12076号原告深圳市阳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北环路梅林工业区七层综合楼2栋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53601X。法定代表人陈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某,女,汉族,1975年3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开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大世纪花园三期杰座商业楼301一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080791。法定代表人杨华明。上列原告深圳市阳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请被告深圳市开天贸易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8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9050.24元(物业服务费按每月432.96元计)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月应付未付款为基数自每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2013年9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本体维修基金949.87元。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与涉案房产所在的小区开发商深圳市阳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阳光天下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时间:2010年9月30日。二、原告管理的小区位置和名称: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龙尾路阳光天下花园。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管理期限:自2010年9月30日起至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约开始提供物业服务之日止。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本体维修基金标准:物业服务费每月每平米4.98元,本体维修基金每月每平米0.25元。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本体维修基金的缴纳日期:每月10日前。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的,按应付未付总额的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七、涉案房产位置:福田区梅林二路北侧阳光天下花园XX栋2D。八、涉案房产业主及取得产权日期及入伙日期:被告2013年1月取得涉案房产产权,2013年7月入伙。九、涉案房产用途:住宅。十、涉案房产建筑面积:88.36平方米。十一、涉案房产每月应交物业服务费:440.03元(88.36平方米×4.98元/平方米/月);原告诉请每月应交物业服务费432.96元。十二、涉案房产每月应交专项维修基金:22.09元(88.36平方米×0.25元/平方米/月)。十三、涉案房产拖欠物业服务费期间:2013年8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拖欠专项维修基金期间:2013年9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十四、涉案房产拖欠物业服务费:19050.24元(432.96元/每月×44个月);拖欠专项维修基金:949.87元(22.09元/每月×43个月)。十四、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原告诉请的涉案房产每月应交物业服务费432.96元,在合同约定的每月440.03元范围内。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原告与涉案房产所在小区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被告具有约束力,原告与被告建立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已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等。但被告自2013年7月17日入伙后一直未交纳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基金,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上述费用及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迟付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开天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阳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8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9050.2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月应付(432.96元)未付为基数自每月1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开天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阳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9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专项维修基金949.8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9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篪人民陪审员 黄绮玲人民陪审员 吴锡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