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2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张伟清、杭州直面网络科技连锁有限公司、浙江智慧高速公路服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清,杭州直面网络科技连锁有限公司,浙江智慧高速公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937号原告:张伟清,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杭坪镇大塘村**号,现住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被告:杭州直面网络科技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501室。法定代表人:阮早升。被告:浙江智慧高速公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清吟街108号618室。法定代表人:王以好。原告张伟清与被告杭州直面网络科技连锁有限公司、浙江智慧高速公路服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张伟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萧方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嘉瑜?PAGE??PAGE*MERGEFORMAT?2?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