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7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高志君与赵华昌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小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小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志君,赵华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27执77号申请执行人:高志君,男,藏族,1974年8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华昌,男,汉族,1957年12月3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志君与被执行人赵华昌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志君于2017年8月29日向我院提出:其在申请执行赵华昌劳动争议一案中,遗漏了另一被执行人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故申请撤回该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3227执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