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01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再恒申请执行与罗泽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再恒,罗泽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42号申请人:马再恒,男,回族,云南省巍山县人。被执行人:罗泽和,男,白族,云南省洱源县人。关于马再恒与罗泽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云2901民初27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罗泽和偿还原告马再恒欠款17000元,其中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5000元,剩余12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全部还清。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被告罗泽和自愿承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请求对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5000元的部分进行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将申请人申请的人民币5000元交到法院。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判决履行了给付义务,对被执行人的本次执行应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理市人民法院(2016)云2901民初2712号民事调解书关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5000元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锦林审判员 张 滨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艳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