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春林信用卡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1088号被执行人:陈春林,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陈春林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闽0304刑初557号《刑事判决书》,其中判决:一、被执行人陈春林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二、责令被执行人陈春林退赔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三千九百六十元,分别偿还被害人吴某二百二十元、偿还被害人刘某三千七百四十元。该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陈春林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304刑初55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执行员 黄 峰执行员 张盛鑫执行员 林梦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