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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31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某某申请执行云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云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31执734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1966年4月22日生,汉族,楚雄市人,住楚雄市环城西路。被执行人云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禄丰县金山镇城南二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7098071513。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周某某与云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基本被抵押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已申请实现抵押权,其余财产不能处置,本案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案件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人周咏梅申请执行的42606.64元债权均未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林审判员  张利宏审判员  郭俊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玉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