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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1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贺某与陈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陈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31民初673号原告:贺某,女,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广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占舜,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1,男,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广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彪,河北航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贺某与被告陈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贺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许我与被告离婚;2、婚生孩子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平分共同财产;4、由被告承担本案费用。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2013年8月13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在广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陈某2。结婚后被告经常夜不归宿,有时到晚上一两点才回来,外面总有风言风语传来,我也曾见到被告和其他女人在一块比较骨露的照片,因为我俩经常吵架,在2016年7月份因为被告夜不归宿我与被告吵架后我便回娘家居住至今,在我回娘家的这段时间被告从没有联系过我也没有让我回家的意思,这样的婚姻已经没有继续维持的必要了,为解除婚姻关系我只好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人民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陈某1口头辩称,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假如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孩子,不需要原告承担抚养费。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原告诉状中结婚时间、儿子出生时间均是事实,其他均不是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2013年农历8月13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年××月××日在广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男孩陈某2,现随原告生活。2017年7月6日原告将被告起诉,要求离婚。原告以刚开始感情尚可,后来发现被告与其他女人关系暧昧,双方就开始吵架,最终分居为理由,并主张分割共同财产,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对原告离婚理由及共同财产均不予认可。原告对其主张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离婚案件,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界限。本案,原、被告结婚时间长,婚后生育孩子,双方之间有一定感情,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争执也是在所难免,夫妻之间应相互理解,互帮互助,努力促使家庭和睦。原告主张离婚理由,无证据证明,不能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并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贺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飞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云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