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418号原告: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铜胥路(有色二冶三号门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754875663W(1-1)。法定代表人:刘建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杰,该公司职工。被告: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606109123U。法定代表人:周振兴,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17元,减半收取4159元,由原告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钟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