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10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永田与佛山市三合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广东鑫皇冠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田,佛山市三合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广东鑫皇冠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0469号原告:张永田,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被告:佛山市三合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平洲三山基业花园朗景轩0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45339835F。法定代表人:何年晟。被告:广东鑫皇冠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吉利工业园新源二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1758638XQ。法定代表人:谭青锋。原告张永田与被告佛山市三合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合建筑公司)、广东鑫皇冠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2016年11月17日于南海区桂城平洲三山基业花园朗景轩08商铺签订的《经销合同》并责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店铺年销量纯利损失(按照《经销合同》约定的第六条年销量要求和单价表计算)合计款1140000元;2.被告向原告返还全部货款82228元;3.被告向原告赔偿店铺开支款256179.07元;4.被告向原告赔偿店铺装修款57627.50元;5.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具体理由如下:原告与被告三合建筑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签订的《佛山市皇冠化工有限公司都威品牌佛山市禅城区经销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如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甲方(被告三合建筑公司)所在地诉讼解决。经审查,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涉案协议管辖条款有效,本案应由被告三合建筑公司住所地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尹宇飞审 判 员 黄春菲人民陪审员 陈贞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苏雪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