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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4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绵阳市三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全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三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全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4执911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三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四川全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704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全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四川全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公民的存款、资金、收入240370元(执行费342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正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