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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3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沈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3905号原告:沈某,女,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程某,男,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沈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沈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董存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凌霄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缴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缴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