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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执2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海珠区房屋安全和物业一所与劳泽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海珠区房屋安全和物业一所,劳泽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268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房屋安全和物业一所。法定代表人:蔡俊杰,职务所长。委托代理人:马湘丽、黎桂芬,均为该所的职员,联系地址同申请执行人地址一致。被执行人:劳泽勤,男,成年。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房屋安全和物业一所诉被告劳泽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海法民三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市海珠区房屋安全和物业一所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劳泽勤腾空交还海珠区革新路49号前部房屋,并按每月1065.9元的标准支付从2014年1月1日至实际搬出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受理费。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执行。之后,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9日将上址房屋腾空交还给申请执行人,双方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申请执行人撤回了要求被执行人将上址房屋腾空交还的请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劳泽勤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房产,本院已于2017年6月23日查封该房屋的房屋产权,因执行标的较小,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需法院处理该房产;被执行人劳泽勤名下汽车一辆,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需法院处理该车辆。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上述执行情况,并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26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法能审判员  黄继锋审判员  陈文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童 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