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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75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建筑工程分公司与甘肃金色天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甘肃欣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建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建筑工程分公司,甘肃金色天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甘肃欣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75执5号申请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建筑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南路193-291号。法定代表人:武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甘肃金色天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20号。法定代表人:韩建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甘肃欣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20号。法定代表人:韩建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韩建国,男,生于1955年1月31日,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182号60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甘执监7号执行裁定书及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兰民一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金色天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甘肃欣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建国在金融机构存款8450000元(其中本金5000000元、违约金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截止2017年8月10日,为3450000元)二、金融机构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邓六林审判员  贾 晓审判员  刘江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焦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