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5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缪素素与昆山双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缪素素,昆山双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民终54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缪素素,女,1972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昆山双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花桥镇沿湖大道东侧、312国道南侧。法定代表人:费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嗣光,上海镇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豪,上海镇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缪素素因与被上诉人昆山双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5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缪素素上诉请求:1、撤销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5015号民事判决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项;2、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67458元、退还电费押金2000元、赔偿装修损失85358.83元、赔偿故意断电损失40000元并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2016年5月1日至6月5日的租金13270.4元;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并存在违约行为,涉案纠纷因被上诉人违约行为导致。上诉人在合同签订后积极履行合同,但被上诉人自2016年3月开始故意断电,扰乱上诉人的正常经营,上诉人被迫提起诉讼。在2016年6月6日诉讼期间,被上诉人强行断电并锁门,逼迫上诉人关停。物业公司与被上诉人是关联企业。当时上诉人的租金已经支付到2016年4月30日,上诉人基于被上诉人的违约及侵害行为提出解除租赁合同,上诉人暂停支付2016年5月、6月的租金,是符合合同抗辩权的规定和条件。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的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错误,因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关于付款的时间和方式是按双方的惯例和习惯执行,被上诉人从未提出异议。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又支付违约金属重复判决。合同约定退还免租期租金的条款是显失公平的约定,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免租期租金错误。被上诉人昆山双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鼎公司)在诉讼中答辩称:上诉人主张的解约事由并不存在。租赁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如约交付了房屋,并积极履行了合同的义务,且在上诉人每期都发生逾期付租的情况下,一再宽限容忍,故其诉请并无法律合同依据。断电是���为上诉人长期拖欠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采取的措施,与本案无关。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请。原审原告缪素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解除;2、判令双鼎公司支付违约金67458元(按合同约定金额计算);3、判令双鼎公司退还押金69458元(房租押金67458元、电费押金2000元);4、判令双鼎公司赔偿装修损失共计85358.83(按总装修价款178339元计算,并按总合同期58.5个月,剩余租期28个月进行折算);5、判令双鼎公司赔偿因其故意断电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40000元。原审被告双鼎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2、判令缪素素自解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迁出并向双鼎公司返还涉讼商铺;3、判令缪素素在返还商铺前将涉讼商铺恢复原状,如未���恢复原状的应支付双鼎公司恢复工程所需费用人民币308184元;4、判令缪素素向双鼎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22486元;5、判令缪素素向双鼎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1873元;6、判令缪素素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7458元(以租赁保证金抵扣),并支付原本享有的免租期内租金(15个月)人民币33729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9月16日,缪素素(乙方)和双鼎公司(甲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缪素素承租双鼎公司的位于昆山市花桥镇绿地大道255弄2号11、12、16、17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商铺”),建筑面积为616.05平方米,租赁商铺用作自助烧烤店(一楼)、儿童游乐(二楼)使用,租赁期限自2013年10月15日至2018年8月31日。租金标准为,2013年10月15日至2016年10月31日,每天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1.2元,月租金合��人民币22486元;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每天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1.26元,月租金人民币23610元。该租赁合同第4.1条约定:“甲方同意在租赁期内给予乙方自2013年10月15日起20个月的装修期、免租期。装修期、免租期使用方式见本合同第5.2款。装修期、免租期包括在租赁期内”。该租赁合同第5.2条约定:“租金支付方式为首期支付三个月十七天,之后每月支付,押三个月,先付后用。自2013年10月15日开始至2014年4月30日止,一次性支付3个月17天租金使用6个月17天;自2014年5月1日开始至2017年2月28日止,一次性支付1个月租金使用2个月;自2017年3月1日开始至2018年8月31日止,一次性支付1个月租金使用1个月”;该租赁合同第5.4条约定:“乙方在商铺交付使用前一个月支付3个月17天租金,计人民币79594元,自2013年10月15日开始至2014年4月30日。其后,乙方应在每期租金到期月前一个月的10号前,向甲方预付下一期3个月的租金”;该租赁合同第5.9条约定:“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未付租金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该租赁合同第7.1条约定:“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时,向甲方支付相等于3个月之租金作为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人民币67458元”;该租赁合同第7.6条约定:“租赁关系终止时,在乙方已结清该商铺的租金、物业服务费、水费、电费、煤气费、通讯费等各种相关费用、办妥以该商铺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商注销或变更手续(餐饮商铺需注销煤气、食品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许可证等),并且乙方所交还的该商铺及其装修、设备和设施已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恢复原状且为可租赁状态的前提下,甲方应在乙方交还该商铺后三十工作日内或待上述条件均满足后的三十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该租赁合同第15.2条约定:“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金额同本合同7-1条约定的保证金金额);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15.2.1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缺陷并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15.2.3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该商铺的租赁用途的;15.2.4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将商铺的全部或部分转租给第三方,或交换该商铺的承租权,或以该商铺与第三方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经营及委托经营的……15.2.7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对该商铺及其装修、附属设施及设备进行任何装修、改建、增建或增设的;15.2.8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或其他应付费用,逾期付款超过30日的;15.3若出现本���同规定情形而甲方行使解除本合同之权利的,甲方有权依据前述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甲方还有权向乙方在装修期内所免去的所有租金及物业服务费。并且乙方无权就其在该商铺内的装修及附属设施要求甲方给予任何补偿或要求甲方购买其装修或设施,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将该商铺恢复原状后返还甲方(甲方同意乙方无需恢复原状外)”;该租赁合同附件三约定:“按现状交房”。2013年10月25日,缪素素支付双鼎公司涉案商铺的保证金67458元。2013年10月21日,缪素素支付案外人上海万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2000元电费预付款。缪素素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证明:1、绿地室内装饰工程协议书、工程报价书以及收条凭证三张,证明缪素素为装修承租房屋所支出的材料费用,人工费及其他辅助费用;2、花桥餐饮店消防安装工程合同书以及收据一张,证明缪素素在承租房屋后对消防安装工程施工支付的费用;3、送货单(昆山益欣盛)以及收据,证明缪素素当时在房屋装修时卫生间吊顶安装费用为321元,收据证明缪素素做门头广告支付的费用为10500元;4、监控设备安装调试收据一张(NO.0165337),证明安装设备的支出为3500元;5、送货单(NO.2597058、NO.2597060、NO.2597059),证明缪素素当时在装修时的面砖和地砖支付的费用为24018元;6、送货单四张(NO.7915108、NO.7915109、NO.7915110、NO.6821162),证明在2016年3月22日至24日,因双鼎公司强行断电,导致缪素素冷冻品的直接损失为5183元;7、送货单四张(NO.7915116、NO.7915117、NO.7915118、NO.6621166),证明2016年4月2日到4月6日之间,因双鼎公司强行断电造成缪素素的经济损失5615元;8、三张收据(NO.4954242、NO.4954251、NO.4954259),证明因双鼎公司未履行下水道疏通的义务,缪素素不得不自行找人来修,共支出费用1600元;9、情况说明,昆山市公安局曹安派出所于2016年3月24日出具的,其中显示:“2016年3月22日17时11份花桥镇绿地大道……系缪素素因与物业因停电问题发生纠纷”,证明原双鼎公司就合同履行中存在问题引起纠纷而报过警,也证明了双鼎公司存在强行断电的事实行为;10、情况说明,昆山市公安局曹安派出所于2016年4月15日出具的,其中显示:“2016年3月26日8时54分花桥镇绿地大道255弄2号,缪素素报警称与物业有纠纷,电被物业拉掉了……”,再次证明双鼎公司存在恶意违约,并再次报警;11、接受警情(案件受理回执单存根),昆山市公安局曹安派出所于2015年4月22日出具,证明因双鼎公司未能履行安保义务,导致缪素素店面被盗;12、通知函,缪素素于2016年3月31日向双鼎公司发出,主要证明缪素素即便在诉讼过程中,也是积极配合做好合同履行中的相关事项,同时也证明缪素素于该日向双鼎公司再次强调按合同约定履行;13、双鼎公司房屋漏水及违法行为照片及光盘(照片、录音及视频),证明房屋漏水以及双鼎公司存在违法行为的照片,漏水严重,虽来维修但是没有解决问题,同时里面有消防设备一直存在问题,双鼎公司擅自强行断电,并派人在配电间看守,一直不给缪素素通电,导致缪素素根本无法经营,食物腐烂,缪素素在此期间报警几十次,出警了有十次;14、送货单六张(NO.7437797、NO.7437796、NO.7437795、NO.7437799、NO.7437800、NO.7437798),证明双鼎公司于6月6日强行断电,导致缪素素损失15000元。双鼎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为我们认为与本案无关,本案是因为对方违约而导致的合同解除,不存在双鼎公司方承担责任的问题,单纯从证据的角��看,真实性不予认可。双鼎公司为证明其反诉请求,提交以下证据证明:1、涉诉商铺现场照片,证明缪素素擅自改变商铺用途,并转租给第三方经营,严重违约;2、付款凭证,每张凭证上的商户名称为“昆山双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金额为22486元,并有手写的“缪素素”签字,证明缪素素每期都延迟支付租金;3、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免租期使用计算表,证明缪素素延迟支付租金应付违约金,缪素素已使用15个月免租期;4、万群物业出具的《缪素素欠缴物业费明细》,缪素素长期欠缴物业费管理费,严重违约;5、《绿地大道255弄2号11、12、16、17室恢复预估》及预估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涉讼商铺恢复原状所需进行的工程项目及费用;6、催款通知书,证明双鼎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缪素素催交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租金22486元,但缪素素至今未付��金。缪素素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于证据1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缪素素也不存在违约,因为转租给第三方经营时间长达2年多,双鼎公司对此知情,且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在转租后6个月以上,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转租,所以不存在擅自改变商铺用途;对证据2的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缪素素实际上并不存在迟延支付租金,双鼎公司的行为已经证实同意缪素素按此时间及方式支付租金,且双鼎公司从未提出过异议,自合同履行以来,一直按此方式履行;对证据3不予认可,缪素素是依照合同履行,双鼎公司提供的15个月的免租期也是双鼎公司的义务,因为租金的计算方式中,考虑到15个月的免租,这是一种计算租金的方式;对证据4真实性不予认可,内容也不予认可,且万群物业也与本案没有关联,即便双鼎公司邀请万群作为第三方来代替履行,权利义务也应当归双鼎公司方行使;对证据5与本案无关;对证据6的真实性不认可,缪素素从未收到,也没有缪素素的签字,是双鼎公司单方面制作,与缪素素无关。一审审理过程中,缪素素向一审法院申请对涉案商铺的装修造价依照装修时的参考值进行评估,一审法院将缪素素的该鉴定申请移交给鉴定机构进行评估,在鉴定过程中,因缪素素方一直无法提供有效的关键性鉴定资料,鉴定机构无法出具鉴定结论,后将鉴定材料退回给一审法院。另外,一审庭审中,缪素素和双鼎公司确认原双鼎公司双方于2013年9月16日的商铺租赁合同至少于2016年7月13日解除,并确认缪素素于2016年7月从涉案商铺将可移动的桌椅搬走;缪素素和双鼎公司确认涉案商铺的物业公司为上海万群物业公司昆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万群公司”)。此外,缪素素在庭审中确认其未交纳2016年5月至6月��租金。缪素素在一审庭审中陈述,涉案商铺于2016年3月和4月断电以及于2016年6月6日被上锁是双鼎公司及双鼎公司所属的上海万群物业公司昆山分公司所为;双鼎公司陈述涉案商铺被断电和上锁都不是双鼎公司所为,是上海万群物业公司昆山分公司所为。缪素素陈述涉案商铺现由双鼎公司占有并管理;双鼎公司陈述涉案商铺处于空置状态,由物业公司上锁,双鼎公司没有占有。缪素素陈述涉案商铺的原状不是毛坯状态,合同约定是按现状交付,且在承租前,双鼎公司已将涉案商铺出租给其他人使用过,并进行过装修;双鼎公司陈述涉案商铺的原状为毛坯状态。缪素素陈述其自2016年6月6日最后一次断电后就不再经营。上述事实有商铺租赁合同、保证金收据、电费收据、绿地室内装饰工程协议书、工程报价书以及收条凭证、花桥餐饮店消防安装工程��同书以及收据、送货单(昆山益欣盛)以及收据、监控设备安装调试收据一张、建筑材料送货单、食物送货单、维修收据、2016年3月24日派出所情况说明、2016年4月15日情况说明、接受警情(案件受理回执单存根)、通知函、双鼎公司房屋漏水及违法行为照片及光盘(照片、录音及视频)、涉诉商铺现场照片、付款凭证、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免租期使用计算表、万群物业出具的《缪素素欠缴物业费明细》、《绿地大道255弄2号11、12、16、17室恢复预估》及预估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催款通知书、江苏协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认为,缪素素与双鼎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本案中,缪素素主张双鼎公司违约而要求双鼎公司支付违约金,双鼎公司主张缪素素违约而反诉请求��素素支付违约金,由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违约方的确定。缪素素主张因涉案商铺存在房屋漏水、排污管道堵塞和必要的配套设施欠缺,按照租赁合同第15.2.1条约定双鼎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租赁合同第15.2.1条约定为:“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缺陷并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本案中,缪素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鼎公司房屋的缺陷危及到缪素素的人身安全,由此,缪素素主张双鼎公司违约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双鼎公司主张缪素素未经其同意改变商铺租赁用途、对商铺进行改建、逾期未支付租金超过30日等,而构成违约;庭审中,从双鼎公司提供的付款凭证可知,缪素素确实存在逾期支付租金的行为,且缪素素确认其2016年5月、6月的租金至今未付,故本院认为双鼎公司以此主张缪素素违约成立。关于缪素��要求判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解除的诉请,虽双鼎公司在答辩中称不同意缪素素的此项诉请,但在庭审过程中原双鼎公司一致确认租赁合同至少于2016年7月13日解除,且缪素素现已不再使用涉案商铺,也未占有和管理该商铺,故本院对缪素素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缪素素要求双鼎公司支付违约金67458元的诉请,缪素素主张因涉案商铺存在房屋漏水、排污管道堵塞和必要的配套设施欠缺,按照租赁合同第15.2.1条约定双鼎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租赁合同第15.2.1条约定为: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缺陷并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本案中,缪素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鼎公司房屋的缺陷危及到缪素素的人身安全,据此,缪素素以此要求双鼎公司支付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缪素素要求双鼎公司退还押金69458元的���请(房租押金67458元、电费押金2000元),租赁合同解除后,双鼎公司应当退还缪素素租赁押金,根据租赁合同第7.6条约定的:“租赁关系终止时,在乙方已结清该商铺的租金、物业服务费、水费、电费、煤气费、通讯费等各种相关费用、办妥以该商铺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商注销或变更手续(餐饮商铺需注销煤气、食品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许可证等),并且乙方所交还的该商铺及其装修、设备和设施已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恢复原状且为可租赁状态的前提下,甲方应在乙方交还该商铺后三十工作日内或待上述条件均满足后的三十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由于缪素素在庭审中确认其未交纳2016年5月至6月的房租22486元,缪素素所欠付的租金应从中扣除,故本院支持缪素素要求退还租赁押金67458元的请求。关于电费押金,缪素素提供的电费收据上加盖���为上海万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的发票专用章,且双鼎公司不认可,现缪素素要求双鼎公司退还,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缪素素要求双鼎公司赔偿装修损失85358.83元的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由此,因本案系缪素素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解除,本院对缪素素的此项诉请不予支持。关于缪素素要求双鼎公司赔偿因其故意断电造成缪素素的经济损失40000元的诉请,根据缪素素提供的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缪素素和双鼎公司的陈���可知,缪素素的商铺被断电,系涉案商铺的物业公司所为,故缪素素要求双鼎公司支付其因断电造成的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双鼎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反诉诉请,一审庭审中缪素素、双鼎公司一致确认租赁合同至少于2016年7月13日解除,故本院对双鼎公司的此项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双鼎公司要求缪素素自解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迁出并向双鼎公司返还涉案商铺的反诉诉请,其一,庭审中,原双鼎公司确认缪素素已将可移动的桌椅等从涉案商铺中搬走;其二,缪素素陈述现涉案商铺由双鼎公司占有并管理,双鼎公司陈述涉案商铺处于空置状态,由物业公司上锁;据此,本院认为涉案商铺现应由双鼎公司的物业公司占有并管理,而涉案商铺的物业公司为案外人万群公司,故双鼎公司要求缪素素迁出并返还涉案商铺的反诉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双鼎公司要求缪素素将涉案商铺恢复原状,如未能恢复原状的应支付双鼎公司恢复工程所需费用308184元的反诉诉请,根据租赁合同附件三的约定,涉案商铺在双鼎公司交付给缪素素时即为“按现状交付”,而双鼎公司在庭审中称其交付给缪素素的商铺为毛坯状态,但双鼎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由此双鼎公司要求缪素素将涉案商铺恢复成毛坯状态没有依据,故本院对缪素素的此项诉请不予支持。关于双鼎公司要求缪素素支付租金22486元的反诉诉请,庭审中,缪素素陈述其自2016年6月6日最后一次断电后就不再经营,并确认其未向双鼎公司交纳2016年5月至6月的房租;根据租赁合同第5条约定,缪素素需一次性支付1个月租金使用2个月,月租为22486元;由此,双鼎公司请求缪素素支付租金22486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双鼎公司支付缪素素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1873元的反诉��请,根据双鼎公司提供的付款凭证和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以及租赁合同第5.4条约定的“乙方应在每期租金到期月前一个月的10号前,向甲方预付下一期3个月的租金”,本院认定缪素素确实存在逾期支付租金的事实,按照租赁合同第5.9条约定的:“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未付租金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经本院核算,故对双鼎公司的此项反诉诉请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双鼎公司要求缪素素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67458元的反诉诉请(以租赁保证金抵扣),由于缪素素在租赁涉案商铺期间确实存在逾期支付租金的事实,且缪素素2016年5月至6月的房租至今未付,缪素素的该行为违反了租赁合同第15.2条约定的:“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或其他应付费用,逾期付款超过30日的”,故双鼎公司主张缪素素支付违约金67458元的诉请(以租赁��证金抵扣)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双鼎公司要求缪素素支付原本享有的免租期内租金(15个月)337290元的反诉诉请,根据租赁合同第4.1条和第5.2条约定,双鼎公司给予缪素素20个月装修期、免租期,至2016年5月缪素素已使用装修期、免租期15个月;同时,根据第15.3条约定“若出现本合同规定情形而甲方行使解除本合同之权利的,甲方有权依据前述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甲方还有权向乙方在装修期内所免去的所有租金及物业服务费”;由此,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月租金22486元,经核算,故本院支持双鼎公司要求缪素素支付免租期内租金(15个月)337290元的予以支持。遂判决:缪素素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昆山双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费27195元。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缪素素负担。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缪素素与双鼎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举证及陈述可以认定,缪素素在租赁商铺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在每期租金到期月前一个月的10号前,向双鼎公司预付下一期3个月的租金,存在逾期支付租金的状况,而2016年5月至6月的房租至今未付,故双鼎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关系、由缪素素支付租金(包括免租期15个月租金)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的约定,应予支持。缪素素认为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关于付款的时间和方式是按双方的惯例和习惯执行的,由于被上诉人强行断电导致其不能正常经营而未付2016年5月至6月的房租,对此缪素素应负相应举证责任。鉴于缪素素在诉讼中虽然提供了一些其与案外人物业公司之间纠纷的报警记录,但并未提���充足的证据对其主张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缪素素在双鼎公司的租赁押金,可用于抵扣其拖欠的租金及应支付的违约金。据此,缪素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056元,由上诉人缪素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包 刚审判员 郑 雄审判员 杨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颖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