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民终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某1、李某等与全某、张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1,李某,潘某,王某2,全某,张某,王某3,杜某,王某4,杨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民终4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礼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礼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女,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礼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2,女,201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礼县。法定代理人:潘某(王某2之母),住礼县。上诉人李某、潘某、王某2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李某���夫、潘某公爹、王某2祖父),住礼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全某,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礼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199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礼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3,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徽县烟草专卖局职工,住礼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男,199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礼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4,男,1993年8月25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礼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女,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礼县。上诉人王某1、李某、潘某、王某2因与被上诉人全某、张某、王某3、杜某、王某4、杨某���命权纠纷一案,不服礼县人民法院(2017)甘1226民初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某1、李某、潘某、王某2因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8月23日申请撤回对张某的上诉。本院认为,王某1、李某、潘某、王某2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1、李某、潘某、王某2撤回对张某的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学政审判员 蔡喜平审判员 寇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安 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