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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民终3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3570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与上海傲锐物流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上海傲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35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东进路9号。法定代表人曹晓云,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傲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兴南路32号3幢319室16号。法定代表人彭金平,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傲锐物流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台市人民法院(2017)苏0981民初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葛丹峰审判员  李如旭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