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5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乾元与李红兵、李红柱、曹艳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乾元,李红柱,李红兵,曹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25执415号申请执行人:张乾元,男,汉族,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被执行人:李红柱,男,汉族,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被执行人:李红兵,男,汉族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被执行人:曹艳红,女,汉族,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申请执行人张乾元与被执行人李红兵、李红柱、曹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奇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6)新2325民初29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93296.6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932696.6元(不含逾期利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新2325民初29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未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亚森·如则审判员 陈 实审判员 杨 磊 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冶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