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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2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相新国与被执行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相新国,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825号申请执行人:相新国,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霸陵路*号*号楼**号。被执行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庆路1号麦尔斯财富广场16F。法定代表人:胡建春,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相新国与被执行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10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已自觉履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3执28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杨晓军执行员  李 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