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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2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春全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2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张春全,男,汉族,1956年7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男,1987年7月21日生。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行。负责人张少锋,行长。委托代理人白**,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春全与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202民初4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行未自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张春全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01484.5元。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2017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张春全支付赔偿款570424.5元,2016年至2017年度护理费292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86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83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8414.85元。在执行过程中,因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2民终117号民事裁定书给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行送达日期晚于申请执行人张春全,主动履行期限未满,故张春全于2017年8月28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202执恢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文 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