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23民初2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与张美、续立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张美,续立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290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866640201N,住所地泰安市东平县。负责人:阴玉洪,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圣营,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国栋,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美,女,1979年5月28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续立安(系张美之夫),1971年2月16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与被告张美、续立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以“被告已经将拖欠的分期款项全部缴纳,剩余借款本息被告将继续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缴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可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书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