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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永涛与马树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涛,马树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2261号原告:王永涛,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马树海,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原告王永涛与被告马树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王永涛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涛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永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永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晏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雪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