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永涛与马树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涛,马树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2261号原告:王永涛,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马树海,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原告王永涛与被告马树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王永涛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涛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永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永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晏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雪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