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高平市南城龙龙渠唐龙建筑模具租赁站与王保贵、马记梅、太原市新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晋0581执691号申请执行人高平市南城龙龙渠唐龙建筑模具租赁站。法定代表人:唐永林,任经理。被执行人王保贵,男,现住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西路***号裕丰家园。被执行人马记梅,女,1964年6月1日生,汉族,现住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西。被执行人太原市新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保贵,任经理。申请人高平市南城龙龙渠唐龙建筑模具租赁站与王保贵、马记梅、太原市新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高平市南城龙龙渠唐龙建筑模具租赁站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