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3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珍祥、蔡荣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03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陈珍祥,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申请执行人:蔡荣加,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执行人:漳州市龙文区双龙竹制品门市部,住所地漳州市。法定代表人:石木根,该门市部负责人。被执行人:石木根,男,195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珍祥、蔡荣加与被执行人漳州市龙文区双龙竹制品门市部、石木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目前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03执恢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宝兴审判员 李 嫚审判员 陈家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翁志鸿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