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14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雷云玲与李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云玲,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4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雷云玲,女,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永丰镇佛里村*组。被执行人李明,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永丰镇佛里村*组。本院在执行雷云玲与李明离婚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28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案款为85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明已将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2890号民事调解书2016年2月至2017年7月孩子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梁润恒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田宏钢 微信公众号“”